技术文章

TECHNICAL ARTICLES

当前位置:首页技术文章上海鹰牌衡器: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

上海鹰牌衡器: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

更新时间:2020-08-07点击次数:441

上海鹰牌衡器: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

  

  根据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)规定,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的货物运输车辆:

  

  ()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;

  

  (二)车货总宽度超过2.55米;

  

  (三)车货总长度超过18.1米;

  

  (四)二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;

  

  (五)三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;

  

    三辆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;

  

  (六)四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;

  

    四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;

  

  (七)五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;

  

  (八)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,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。

  

 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,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:

  

  ()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,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;

  

  (二)除驱动轴外,二轴组、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,若每轴第侧轮胎为单轮胎,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,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;

  

  (三)车辆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大允许荷之和;

  

  (四)拖拉机、农用车、低速货车,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;

  

  (五)符合《汽车、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》(GB1589)规定的冷藏车、汽车列车、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,以及作业车,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。

Copyright © 2025 上海鹰牌衡器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
备案号:沪ICP备14002330号-5

技术支持:化工仪器网   管理登录   sitemap.xml

扫码加微信
微信

联系

13386116000

联系
顶部